- 银行理财产品
- 保本固定收益 保本浮动收益 非保本浮动收益
产品名称 | 保险类别 |
---|---|
新华保险:福享金生 | 年金保... |
平安人寿:平安智悦 | 万能险... |
华夏人寿:华夏财富 | 万能险... |
中国人寿:国寿鑫账 | 万能险... |
太保寿险:金佑人生 | 终身寿... |
中国人寿:国寿鑫缘 | 万能险... |
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至70周岁(含) | 保障期限: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发行机构 |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6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关爱金。 (2)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未来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当年度红利分配。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