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制定并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交易实施办法
摘要:试点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进入倒计时。6月1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制定并发布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试点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进入倒计时。6月1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制定并发布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是沪深交易所关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基本业务规则,在现行《证券法》规定范围内,以规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以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为导向,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具体制度安排。
济研咨询了解到,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制度创新,《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监管与审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审慎考虑试点创新企业在法律适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差异,统筹协调一般上市公司与试点创新企业的监管要求,综合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合理需求,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对试点创新企业的监管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
二是坚持遵循国际惯例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设计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其中交易制度安排比照A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承担《证券法》项下的上市公司责任。同时,为统筹试点的阶段性需求与市场长期发展的需求,《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市场环境、监管习惯等,对存托凭证的转换要求、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符合国情的机制安排。
三是坚持强化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针对试点创新企业可能存在特定经营风险以及红筹公司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等特殊安排的情形,强化试点创新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和风险揭示,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贯穿到上市、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等各个业务环节。
在发布《实施办法》的同时,沪深交易所还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同步制定、修订了系列配套制度。一方面,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纳入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实现与现有相关业务规则体系的有效衔接,确保试点创新企业的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环节均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另一方面,针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与一般股票的差异做出特别安排,对相应风险作出重点提示,并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纳入交易所一线监管范畴,强化会员职责,突出风险防控,加强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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